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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发布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8号)

来源:爱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06 06: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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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间,英威达(新加坡)(英文称号: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85%。2008年7月16日,英威达(新加坡)(以下称公司)向商务部提交恳求,恳求将终裁公告中该公司的英文称号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批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公司称:在该案报名应诉挂号时,该公司向查询机关填写了公司英文称号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并在随后的查询答卷中也填写了该称号。因而,查询机关在该案的初裁至终裁公告中确认该公司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时均运用该英文称号,该公司也从来未对英文称号提出任何贰言。但在该案反倾销办法施行后,公司发现,因为其作业忽略,公司报名挂号的英文称号与公司注册的英文称号存在字母大小写等差异,为批改这一过错,现公司恳求运用其正确的注册英文称号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替换终裁公告中运用的英文称号,并承继10.85%的反倾销税率。公司一起提交了公司注册证明等文件。商务部就上述恳求事宜通知了反倾销查询原恳求人。在规则时间内,国内氨纶工业作为原恳求人未对此宣布谈论定见。商务部经审查以为,现有依据资料标明:该公司报名挂号的英文称号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确与公司注册的英文称号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存有差异,但所指均为同一个企业;企业称号的差异系因该公司向查询机关报名应诉及填写查询问卷时的忽略形成;该公司氨纶出产的经营管理、出产设备、原资料供给以及客户根底等未产生显着的改变。一、氨纶反倾销案终裁公告中涉案公司—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称号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并适用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二、以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称号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查询产品,适用氨纶案反倾销办法中“其他新加坡公司”所适用的61%的反倾销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