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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

来源:爱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24-05-22 02: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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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

  主要用途:大多数都用在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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