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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决议自10月13日起对进口氨纶征收反推销税

来源:爱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24-06-30 0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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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张毅)商务部13日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发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反推销查询的终裁决议。商务部终究裁决,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推销,我国氨纶工业遭受了本质危害,一起推销和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并决议对该被查询产品征收反推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推销查询。2006年4月3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6年10月13日。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议。

  氨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54024920、54026920,该产品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组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色,并有优秀的耐化学药品、耐疲惫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功能。大多数都用在高档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范畴。

  自2006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查询产品时,应根据终裁公告确认的各公司征收反推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征收规模为0%—61.00%。(完)